关节自发性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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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及上下颌骨损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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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序号

内容条款

5.7.2.1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5.9.2.23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5.10.2.26

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定位

介于道标、工标之间

与其他标准的比较

概述

●国际牙外伤协会将牙外伤分为牙折、牙槽突骨折、牙齿脱位和牙齿撕脱性损伤(脱臼)。

●牙脱位分为嵌入型脱位、侧向脱位、脱出性脱位、牙脱臼。

1、牙嵌入型脱位是指牙齿向牙槽骨内移位,嵌入牙槽窝中。

2、牙脱出性脱位是指牙齿向外脱离原牙槽窝,牙伸长而出现咬合障碍

3、牙侧向脱位是指牙齿向唇、舌等方向移位,常伴牙槽窝侧壁的骨折和牙龈撕裂。

4、牙脱臼是指牙齿完全向外脱出,与牙槽窝完全分离,即为牙齿脱落。

●恒牙共32个;上下左右各8个,呈上下对合关系,当损伤致使牙齿脱落或折断七个以上时,对侧相应的牙齿也丧失功能。因而,相当丧失十四个牙齿的功能。达百分之五十,严重影响了咀嚼、发音、语言的功能。

●牙齿损伤包括松动、脱位、折断,出现疼痛、牙龈肿胀、咀嚼功能障碍。

●牙齿折断包括牙冠、牙根折断。本项所指牙齿折断是指牙根折断、根冠折或者牙冠折断露出牙髓。

●牙齿脱落包括三度以上松动无法保留的。

鉴定要点

●对于牙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在鉴定时应考虑伤与病的问题。首先应确定损伤当时的牙齿状况,如通过损伤当时的口腔检查及影像学检查了解牙损伤的情况,是牙折(冠折或根折)、牙齿脱位或牙齿撕脱性损伤(脱臼),以及是否伴有相应部位的牙槽骨骨折;同时亦应注意伤前是否患有牙齿疾病。若伤前存在严重牙周病或其他牙齿治疗病史者,其牙齿较正常牙齿易于脱落,需考虑伤病关系。

●损伤当时并未脱落的牙齿,确因损伤致明显牙损伤,经治疗后难以继续保留的,可计入缺失牙齿的枚数,但应严格把握伤病关系的分析,排除医疗因素、被鉴定人自身因素或者其他认为因素的影响,高估致残程度等级。

●本标准规定的“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是指上、下颌骨存在骨折且愈后遗留骨质、骨块缺损致成局部畸形,可通过口腔颌面部CT平扫及图像后处理技术加以明确。不能简单地将上、下颌骨存在骨折视同为骨缺失,也不能将牙槽嵴部分缺损视为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的缺损。

●本标准规定的“牙槽骨部分缺损”,主要是指牙槽嵴的部分缺损,可通过口腔全景CT平扫及图像后处理技术加以明确。

●应用本标准“牙齿缺失”相关条款时,应根据实际缺失的牙齿枚数计算,不宜将仍未脱落或者拔除的牙齿计算在缺失牙的数量中。

●本标准条款中所指的牙齿折断包括如下情形:①牙齿折断达牙冠1/2以上;②牙齿冠折致牙髓腔暴露;③牙齿根折致牙齿松动Ⅲ度以上。

●在实际适用本标准中所有并列规定“牙齿缺失”或者“牙齿折断”的条款时,均可累加计算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牙齿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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