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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随想老人摔倒了扶不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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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演的小品《扶不扶》将"老人摔倒了到底扶不扶"搬上了舞台。

最近十几年,对于出现老人摔倒,究竟“扶不扶”已经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因为的确出现了大量的见义勇为而被讹的案例。有网络段子说“看到老人摔倒,扶不扶要看自己有没有足够的保险傍身。”咋一看,这个说法有点夸张,但是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上对“扶不扶”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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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我身边就发生了这样的一幕,一位法律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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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年5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自0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一下法条:

1、见义勇为的构成条件

首先是自愿,也即实施见义勇为的人不具有法定或者约定的职责或义务,说直白点就是跟摔倒的人毫无关系,八竿子打不着。比如子女扶父母就是天经地义的。

其次是紧急,也即很急迫的情形,不救助就可能马上发生很不好的结果,这也是见义勇为与一般助人为乐的区别。

再次是利他,也即帮助他人,可以是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是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

、见义勇为的法律后果

如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即可以免责。如果救助者自己受到损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偿。此处可以看到,冤有头债有主,在有人赔偿的时候,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救助者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助。此处可以看到,在无侵权人或侵权人赔偿不出时,只要救助者请求补偿,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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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侠片中经常见到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情节,这是最朴素的见义勇为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就是为见义勇为的英雄贴上的护身符。尽管此前民法总则等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并没有民法典这么以法典形式固定下来,说明国家层面在上层建筑上把见义勇为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即“谁主张谁举证”,根据这个原则,主张被撞摔倒就需要有证据证明,但实际上我们遇到有人摔倒的时候,被摔倒的人可能自己脑子是蒙的,他想当然的就把扶他的人当成了撞他的人,此时如果有明确的录音录像等证据能反映当时摔倒的情形,就不会出现被误会而无法解释的情形了。

3、现在是法治社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还是需要做好自我保护,做好证据收集,本文开篇的法律人就做得很标准。很多时候,口说无凭会引来无尽麻烦,本文收录一个案例的判决,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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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北京地区出的一个二审判决:

贾平与魏玉贞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00)京03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平,男,年4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贾平之妻),女,8年6月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倩婧,北京仰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玉贞,女,年7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钢(魏玉贞之子),男,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华,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平因与被上诉人魏玉贞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00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潘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高倩婧,被上诉人魏玉贞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钢、张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平上诉请求:一、依法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驳回魏玉贞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依法判令魏玉贞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魏玉贞与贾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于年1月13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京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贾平于年1月18日收到判决书,一审判决书严重不负责任,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臆想进行推断事实,并在没有证据支撑的事实基础上去进行法律适用,一审判决书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或者改判,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原告摔倒受伤系因与被告相撞所致”事实完全错误,且没有任何证据支撑,纯属完全主观推断,胡编乱造,不符合我国民诉法和证据规则对举证义务的明确规定。本案中,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魏玉贞有义务证明自己的主张,魏玉贞认为贾平撞了她,就应该提出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不能仅凭一条魏玉贞儿子自己说的“老妈被撞伤”,贾平同意承担医疗费用,这个证据完全不够证明是贾平撞了魏玉贞的事实。二、从证据角度来讲,一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关键证据完全无视,一审判决证据不充分,并且不记录贾平提交的证据。(一)一审判决书里完全没有医院调取的证据;(二)一审判决书第0页第4行载明:“但从双方提交的事发后就诊照片(原告平卧体态一张)可以看出,当时原告右脸颊部已有皮肤破损。”1.首先,魏玉贞平卧体态的照片是魏玉贞提供的,不是贾平提供的。.假如脸部确有破损,当值医生不可能看不到,加上当晚的病历不但未体现对脸部破损的治疗,而且还开了“扶他林乳剂”,这种禁止用于破损皮肤的药物。如果真如一审法院所认为的魏玉贞右脸颊部已有皮肤破损,那么1月4日那天当值医生怎么会没发现那么大的皮肤破损,还给魏玉贞开了禁止破损皮肤使用的药物?(三)一审判决书第0页第6行载明:“至于膝部皮肤破损,在无病历资料显示事发后原告已行暴露检查情况下,原告返家后才发现符合常理。被告主张两处创口均系原告返家后所致,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当晚的就诊病历显示:“魏玉贞双膝无肿胀、压痛、活动可”。即便不懂医理,常人也能明白,如果不进行暴露检查,医生怎么确认膝部无肿胀?如果不用手去压腿部,如何知道是否有压痛?(四)一审判决书第0页第9行载明:“原告医疗费票据中确有诊治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感冒等相关费用,与被告造成的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原告目前主张的医疗费金额仅为个人自付部分,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金额不再予以调整。”在魏玉贞提供的医疗费用单据,绝大部分属于治疗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感冒等与肩关节脱位无关的治疗费用。原审法院在认定绝大部分医疗费用和事发当晚造成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依然判令贾平来承担巨额医疗费用,于法无据,属于明显偏袒魏玉贞。(五)一审判决书第0页第9行载明:“被告不认可鉴定结论,也未举证证明鉴定过程存在重大程序性瑕疵”。贾平在一审庭审已经表明并且鉴定结论依据的材料存在不完整以及虚假的情况,一审法院完全无视司法鉴定过程存在程序违法问题,鉴定机构存在不公正情形,且《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大量明显错误,所参考的依据是刻意挑选的,而不是对整个病情的客观认定。1.鉴定程序违法。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署名鉴定人员为三人,而贾平在鉴定时只见到了两名人员,并未见到第三名鉴定人员,确属程序违法。.鉴医院作出的核磁共振检查结果系魏玉贞在鉴定机构人员授意下重新作出。魏玉贞于年5月0医院做的关于右肩关节的医学影像诊断报告载明“右肩关节对位良好”、“冈上肌肌腱部分附着于肱骨大结节”、“外形及走行正常”、“肱二头肌肉头肌腱基本位于结节间沟内,信号连续性尚可”。而5月7医院的报告却显示“右肩关节退行性变”“右侧冈上肌腱撕裂”“右侧肱二头肌长头肌腱远端撕裂可能”。医院的结论相差甚远,而且矛盾,后者为魏玉贞在鉴定机构授意下重新作出的检查进而影响了鉴定结论。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中,法院在事实并未查明的情况下,反向推断,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从上述陈述可知,本案事实并未查明,在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魏玉贞应当就该被撞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二)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应择一适用,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应当两者择一适用,而不应两者同时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形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也就是说,残疾赔偿金本身就是致人残疾以后的精神抚慰金的表现形式,这里的残疾赔偿金显然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而一审法院却在已经支持魏玉贞残疾赔偿金的主张后,又同时支持魏玉贞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完全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贾平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来再遇到“扶不扶”情形时,作为医生的贾平该如何选择?加之贾平妻子为小学教师,当孩子们在遇到“扶不扶”情形时,她又该怎么教育自己的学生呢?如每个案子都像一审判决那样胡编乱造,为了某种目的无视关键证据,那么这个社会的道德体系势必将再次崩溃,那么人心真的就倒了!所以再次请求二审法院能够认真审理此案,撤销一审判决,重新改判,还法律以公平公正,还贾平以公道,让这个社会更有温度!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没有认定事实部分,只是在本院认为部分写魏玉贞摔倒受伤系因与贾平相撞所致。该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另外补充,一审判决认定贾平侵犯了魏玉贞健康权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没有证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对证据有若干规定,一审判决依据贾平与魏玉贞的聊天记录为证据认定魏玉贞摔倒受伤与贾平相撞所致,如果真如魏玉贞所述,一审的时候魏玉贞说贾平的右肩与魏玉贞的右肩相撞导致魏玉贞受伤,但是从魏玉贞一审提交的证据来看,魏玉贞当天受伤的部位右肩关节、右眼角下方和左膝,这不符合运动学轨迹造成的伤害,魏玉贞的受伤部位和伤情不符合。证据规定对证据义务有规定,魏玉贞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只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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